10.1.1职业病防护设施 (1)企业应加强设备、管道、输送带的日常维护和检修,避免粉状物料的散逸。 (2)企业应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定期检查自动水喷淋装置、布袋除尘器等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设备正常,有效运行。 (3)对铲车空调过滤系统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洗,防止过滤系统堵塞。 10.1.2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监控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10.1.3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对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对全厂区进行清扫,清扫过程中采取湿式作业,防止二次扬尘的产生。 (2)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人个人防护意识。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定期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确保岗位工人正确有效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3)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进一步补充完善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强职业卫生台账管理。 (4)每年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机构进行日常检测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10.2预防性告知 (1)公司应于现状评价报告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令)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