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

嘉兴中粮制桶有限公司年产能160万只216.5L钢桶项目

2018-08-06  hebang 阅读 825

单位

嘉兴中粮制桶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嘉兴中粮制桶有限公司年产能160万只216.5L钢桶项目

项目地址

嘉兴市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群路2291号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项目负责人

王金诚

公示信息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项目简介

嘉兴中粮制桶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群路2291号,租用平湖经济开发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及空置厂房作为生产厂房。项目占地面积25028.4m2,建筑面积17716m2,投资1800万美元购置底盖开卷线、桶身开卷线、前处理线、喷涂线等生产设备,预计投产后年产216.5L钢桶160万只。

 

现场调查、检测/采样人员名单及建设单位陪同人

调查人:董慧盈、汤其龙

调查时间:2018.1.18

陪同人: 王金诚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化学毒物因素类:氢氧化钠、碳酸钠二甲苯(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丁醇、辛烷、壬烷、溶剂汽油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硫酸及三氧化硫等;(2)物理因素类:高温、噪声、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略。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属金属制品业,故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设置噪声车间休息室,休息室与产生噪声的设备隔开,门窗上选择吸声材料(玻璃棉、泡沫塑料等),双层玻璃等,以确保休息室噪声强度在75dB(A)以下。

(2)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缩短工人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降低噪声对工人健康的危害。

(3)建议对喷漆房、氦检等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的设备安装消声器,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4)加强设备、管道的检维修,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生产过程中高效、安全地运行,做好设备的定期维护和维修记录。。

(5)项目建成后企业为员工配发的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能够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定期更换,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应能够随时领用更换。

(6)项目建成后还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噪声超标岗位的防噪耳塞的佩戴情况,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7)本项目拟在2#厂房、污水处理站和3#仓库设置的喷淋洗眼器应使用方便,且不影响工作,同时建议企业在污水处理站和甲类仓库附近设置喷淋洗眼器,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服务半径在 15m范围内,或工人可在 10s 内到达。

(8)本项目为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且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根据 GBZ1-2010 第 8.5 条应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单位在项目下一步实施过程中, 应及时组织编制相关预案, 并在项目投运前加强演练和完善, 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预案的编制应符合 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的有关要求。

(9)本项目在建成投产前,用人单位应及时结合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要求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三级培训教育,其中职业卫生档案中应包括《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本项目在建成投产前,用人单位应按照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及时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本项目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和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进入生产车间;对在职业健康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