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
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一期项目
单位 | 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一期项目 | |
项目地址 | 海宁市尖山新区的最南端 | |
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 |
项目负责人 | 张宇 | |
公示信息类别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 |
项目简介 | ||
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由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项目拟注册资本金20%,其余资金由银行贷款。项目的建设主要为由浙江恒逸集团在海宁尖山区打造的大型智能化化纤产业园供热以及替代尖山区黄湾镇、袁花镇的分散燃煤小锅炉。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北海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1990年5月8日,公司在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1年5月31日变更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对石化行业的投资;有色金属、建筑材料和机电产品及配件;货运代理;经营本企业及本企业成员单位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进出口业务。 海宁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为36600万元,海宁市财政局占比58.5%,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占比41.5%,主要经营尖山段滩涂治江围垦、涂地开发、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尖山新区区域内以纺织、服装、家具、食品等企业为主,目前区域内供热以企业自备锅炉为主,没有可以承担区域供热的热源点。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进,海宁市大力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根据《海宁市集中供热规划(2015-2025年)》的结论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海宁市集中供热规划(2015-2025)的批复,同意在黄湾片区新建一处热源点,用于替代现有分散小锅炉,同时满足尖山新区发展中新增加的热负荷。同时随着海宁尖山工业园区引入浙江恒逸集团投资的大型智能化化纤产业园,热负荷需求急剧增长。因此,新建一座高效、清洁的热电机组满足尖山新区热负荷不断发展的需要,缓解地区供热供需矛盾很有必要。既节约了能源,又获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满足尖山区的现有和新增的全部供热需求。 | ||
现场调查、检测/采样人员名单及建设单位陪同人 | ||
调查人:董慧盈、汤其龙 调查时间:2018.3.18 陪同人: 张宇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化学毒物因素类:煤尘、矽尘、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六氟化硫、联氨、臭氧、硫化氢,物料因素类: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 ||
检测结果 | ||
略。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 本项目(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分类为属于热电联产D4412。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属火力发电(燃煤发电),故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 |
补充措施及 建议 | 补充措施: (1)本项目各车间的男女卫生间蹲位、小便池及洗手设施、淋浴喷头数量未定,需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设计足够数量的男女卫生间蹲位、小便池及洗手设施、淋浴设施。 (2)拟设置的集控室在设计时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如采用隔声等,以确保集控室噪声强度在70dB(A)以下。 (3)各区域设置的冲淋洗眼器应使用方便,且不影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服务半径在 15m范围内,或工人可在 10s 内到达。 (4)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设计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相关标准进行具体设计。 建议: (1)本项目在建成投产前,用人单位应按照《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 111 号) 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及粘贴方案。 (2)本项目在建成投产前,用人单位应及时结合安监总厅安健〔2013〕 171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的要求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三级培训教育, 其中职业卫生档案中应包括《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本项目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和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进入生产车间;对在职业健康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5)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专家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