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1)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进一步补充完善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2)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针对机修等不定期接触电焊的工人按照不同种类的危害因素,做好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用人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标准要求,在工作场所设置并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监控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体检结果及时告知本人同时加强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5)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6)每年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机构进行日常检测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有效运行;企业应加强通风设施及设备、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修,避免物料的跑、冒、滴、漏。 个人防护: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定期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确保岗位工人正确有效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定期对车间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做好检查和更换,确保防护用品在使用有效期内。 应急救援:(1)加强应急救援系统的建设,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对应急喷淋洗眼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陈旧、水压不足的洗眼器及时检修和更换。做好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2)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应急救援柜,确保应急救援物资数量充足且在有效期内。 |